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柴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3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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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71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柴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柴寒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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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37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22153C。负责人:陈国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寒,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柴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柴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要求撤回对被告柴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柴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婧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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