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祥正、蔡光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2民初4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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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2民初4496号案件名称
胡祥正、蔡光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祥正;蔡光太;广州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2民初4496号原告:胡祥正,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群,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光太,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广州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XG64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中路57号2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覃由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胡祥正与被告蔡光太、广州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胡祥正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祥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祥正撤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胡祥正负担。审 判 员 奚锦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戴青华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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