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姚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3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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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320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姚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3200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姚某某,男,1985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以“因被告姚某某不同意离婚,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冲期”为由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龙通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麻建飞书 记 员 田 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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