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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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917号案件名称
江苏顺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苏顺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孙爱兵;张燕芬;江苏恒润制药有限公司;江苏中慧化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顺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成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峰,董事长。原审被告:孙爱兵。原审被告:张燕芬。原审第三人:江苏恒润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庆。原审第三人:江苏中慧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兴华。上诉人江苏顺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圣泰科合成化学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爱兵、张燕芬,原审第三人江苏恒润制药有限公司、江苏中慧化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7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江苏顺丰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顺丰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锦华审判员 瞿廷英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桂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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