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4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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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447号之二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于红;王为柱;王学敏;王安琪;李芷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振宇,系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择海,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于红,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王为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王学敏,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王安琪,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李芷伊,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择海、于红、王为柱、王学敏、王安琪、李芷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芷伊、王安琪名下房产各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2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芷伊名下房产的查封。解除被执行人王安琪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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