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江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异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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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异163号案件名称
龚江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龚江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龚贤峰;黄检;李渐长;邓晶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异16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龚江峰,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飞凤,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龚贤峰,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黄检,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李渐长,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邓晶红,女,汉族,住郴州市资兴市唐洞新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检、龚贤峰、李渐长、龚江峰、邓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江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江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被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龚江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瑛审 判 员 孟 亮审 判 员 米庆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贝贝书 记 员 吴贝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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