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禄与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邓国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6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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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6447号案件名称
张明禄与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邓国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明禄;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邓国章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447号 原告:张明禄,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帆,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国章,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金潼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050379717N。负责人:李德胜。原告张明禄与被告邓国章、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禄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禄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明禄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吕雪松 书 记 员 郑童格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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