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明禄与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邓国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64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6447号
  • 案件名称

    张明禄与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邓国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明禄;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邓国章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447号 原告:张明禄,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帆,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国章,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金潼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050379717N。负责人:李德胜。原告张明禄与被告邓国章、重庆市潼南区展览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禄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禄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明禄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吕雪松 书    记    员      郑童格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