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某汽修部、蔺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2民初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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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民初2189号案件名称
兰州市某汽修部、蔺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兰州市某汽修部;蔺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2民初2189号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经营者:刘某。被告:蔺某。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与被告蔺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市某汽修部负担。审 判 员 王新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成 艺书 记 员 马 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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