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正邦饲料有限公司、傅海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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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752号案件名称
怀化正邦饲料有限公司、傅海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怀化正邦饲料有限公司;傅海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中方镇。法定代表人:陈梓林,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傅海龙,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文艺路。申请执行人怀化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2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傅海龙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怀化正邦饲料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傅海龙邮寄送到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1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9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5日向湖南省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5日向中方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傅海龙公积金情况,经查询,其无公积金账户;2021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傅海龙实施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怀化正邦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梓林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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