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峰、董平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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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607号案件名称
李云峰、董平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云峰;董平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607号原告:李云峰,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董平海,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李云峰与被告董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李云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平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李云峰负担。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荣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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