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蔡清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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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929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蔡清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蔡清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2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136号。 负责人:孙占国,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涛涛,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清田,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蔡清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一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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