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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华、高柏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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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869号
  • 案件名称

    杨俊华、高柏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俊华;高柏元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869号原告:杨俊华,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高柏元,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杨俊华诉被告高柏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调中双方已经协商,现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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