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华、高柏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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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869号案件名称
杨俊华、高柏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俊华;高柏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869号原告:杨俊华,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高柏元,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杨俊华诉被告高柏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调中双方已经协商,现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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