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春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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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896号案件名称
廖元春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廖元春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896号移送庭室: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廖元春。被执行人廖元春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81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廖元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廖元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2021年8月24日、9月8日、9月17日、9月23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廖元春的银行、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9月1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廖元春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9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廖元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3日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廖元春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廖元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廖元春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位2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贾平高书记员 赖鸿常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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