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代田、秦浩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异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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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异54号案件名称
仁代田、秦浩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仁代田;秦浩;李小玲;秦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异54号申请执行人:仁代田,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秦浩,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秦珮,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仁代田申请追加秦浩、李小玲、秦珮为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仁代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秦浩、李小玲、秦珮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仁代田撤回追加秦浩、李小玲、秦珮江苏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阿龙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闫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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