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12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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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12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1209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56NA98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斗巷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徐兰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罚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2司惩1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4月6日前交纳罚款十万元。因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本院执行局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9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已由他人代收,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苏0402执120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兰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苏0402执120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苏0402执1209号之一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晓琴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2021年4月8日、2021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4月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4、2021年7月21日,本院派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常州逸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搜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9月3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现尚未执行到任何款物。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司法罚款决定书的缴纳罚款义务。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慧星审 判 员 蔡闻世审 判 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 晟书 记 员 李晓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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