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郝裕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2民初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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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民初3962号案件名称
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郝裕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郝裕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2民初3962号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锦旗锡尼镇巴音商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053926747M。法定代表人:杨润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员工。被告:郝裕晓,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职业,住。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裕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郝裕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郝裕晓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杭锦旗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斯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侯宇书 记 员 任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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