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杜桥佳农农资经营部、崔礼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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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411号案件名称
临海市杜桥佳农农资经营部、崔礼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临海市杜桥佳农农资经营部;崔礼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11号 原告:临海市杜桥佳农农资经营部,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汾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G52411Y。 经营者:李昌兵,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汾西村7-7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崔礼才,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临海市杜桥佳农农资经营部与被告崔礼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临海市杜桥佳农农资经营部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杜桥佳农农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杜桥佳农农资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阮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潘柳颖 代书记员金晓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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