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6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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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6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某仁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627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某仁,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关于被执行人张某仁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09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仁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仁名下无银行、网络资金、工商、证券、车辆、金融理财类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20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张某仁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仁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但实际未冻结到钱。2021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一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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