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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花交、银柱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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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76号
  • 案件名称

    唐花交、银柱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唐花交;银柱元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76号申请人执行人唐花交,女,193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被执行人:银柱元,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唐花交与被执行人银柱元等人赡养费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052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银柱元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前述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扣划案款65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执97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申向阳书 记 员  张灵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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