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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良、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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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963号
  • 案件名称

    唐良、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唐良;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963号原告:唐良,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南路68号花鸟市场一段1-315-1。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经理。原告唐良与被告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良负担(已付)。审 判 员 许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刚书 记 员 张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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