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良、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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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963号案件名称
唐良、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唐良;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963号原告:唐良,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南路68号花鸟市场一段1-315-1。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经理。原告唐良与被告徐州乐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良负担(已付)。审 判 员 许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刚书 记 员 张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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