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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宝峰、顾贤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6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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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6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乔宝峰、顾贤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乔宝峰;顾贤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乔宝峰,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顾贤杰,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镇海区。 申请执行人乔宝峰与被执行人顾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宝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顾贤杰返还申请执行人乔宝峰借款本金387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顾贤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顾贤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顾贤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顾贤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顾贤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顾贤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顾贤杰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顾贤杰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乔宝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顾贤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6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勇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万利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朱立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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