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光铭、刘品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3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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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864号案件名称
罗光铭、刘品霞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罗光铭;刘品霞;谢廷彬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3864号申请执行人:罗光铭,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刘品霞,女,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廷彬,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罗光铭、刘品霞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谢廷彬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光铭、刘品霞借款本金2224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45元、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无冻结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姚 远审 判 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青书 记 员 陈 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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