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自安、张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85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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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858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自安、张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自安;张兴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8585号之一申请人:杨自安,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戚建发,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兴军,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杨自安与被申请人张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杨自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兴军价值4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兴军价值45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杨自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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