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航、湖南艾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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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752号案件名称
张晓航、湖南艾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晓航;湖南艾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社会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752号原告:张晓航,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湖南艾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2生产车间102号房4楼402。法定代表人:唐白。原告张晓航与被告湖南艾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张晓航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航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晓航负担。审 判 员 唐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贺寸红书 记 员 范颖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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