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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厚博、欧阳玉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7执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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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635号
  • 案件名称

    曹厚博、欧阳玉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菏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厚博;欧阳玉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7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曹厚博,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欧阳玉良,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曹厚博与欧阳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欧阳玉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曹厚博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欧阳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欧阳玉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欧阳玉良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7月20日、8月18日对欧阳玉良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鲁R7××××大通牌汽车一辆,因该车2019年12月12日办理转出一直未落档,无法办理查封手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鲁1727执635号限制消费令,对欧阳玉良限制消费。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曹厚博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厚博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曹厚博,曹厚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7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秀谦审判员  孙益民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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