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陈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91执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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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91执475号案件名称
刘志刚、陈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志刚;陈美丽;李国光;赵桂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9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陈美丽,女,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国光,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赵桂芹,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刚、陈美丽与被执行人李国光、赵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91民初38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58569.87元、利息41430.13元及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58569.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14897.5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5155.9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该案立案后,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3月23日、2021年8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光、赵桂芹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经到保险公司现场核实,该些保险大多系重疾险,不具有处分价值;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光名下有两辆注册时间为2007年的小型汽车,该些车辆注册时间较长,价值不大且未能实际控制,处置无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大额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其他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3月24日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些不动产已全部抵押,经核查本案在民事诉讼阶段进行保全的3处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3个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使用。2021年8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国光、赵桂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线上线下多次全面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李国光、赵桂芹名下不动产已全部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三处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其名下保险经核查不具有处分价值。被执行人李国光名下车辆注册时间较长,价值不大且未能实际控制,处置无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其他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 双书 记 员 姜宇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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