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康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1003司惩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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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司惩49号案件名称
陈哲康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陈哲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湘1003司惩49号被拘留人:陈哲康,男。本院在执行(2021)湘100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唐泽生与被执行人陈哲康、曹兴武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哲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哲康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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