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黄祖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27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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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2728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军、黄祖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军;黄祖款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27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86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黄祖款,男,1989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黄祖款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黄祖款欠申请执行人张军4万元,该款已于2021年9月28日给付张军10000元,余款3万元,被执行人黄祖款每月月底分期给付张军1500元(自2021年10月起至全部还清)该款黄祖款履行完毕后,张军申请法院解除所有的强制措施。 二、本案的诉讼费4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黄祖款承担并于2021年9月28日缴纳;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撤销被执行人的限高,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包括财付通、支付宝)的冻结,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祖款所有的车牌号为×××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四、若被执行人黄祖款未按本和解协议的第一项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生效判决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黄祖款偿还剩余款项,重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和解协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执0327执2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琼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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