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合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8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816号案件名称
梁合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梁合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816号移送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任丘市京开道。法定代表人:李京。被执行人:梁合建,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移送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梁合建罚金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人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支付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二、2021年7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三、2021年7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合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亚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哲康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1003司惩49号 下一篇 黄谋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