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29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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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298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孟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孟某;蔡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298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令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蔡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12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蔡某名下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孟某以案件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某名下银行账户(农行某、农行某、长沙银行某)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调解结案。申请人孟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1298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蔡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某、长沙银行账户某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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