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刘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2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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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29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刘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刘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贾家湖居委会**洞庭大道中段(市人大旁)。负责人:龚真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洋,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29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建军书 记 员 黄 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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