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冬顺、韦海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81民初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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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民初2578号案件名称
何冬顺、韦海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何冬顺;韦海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81民初2578号原告:何冬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广西靖西市。被告:韦海岸,男,1977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原告何冬顺与被告韦海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何冬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冬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冬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因原告何冬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73元(原告何冬顺已预交73元),由原告何冬顺全部负担。审判员 梁明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农美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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