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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关朝、刘登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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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15号
  • 案件名称

    杨关朝、刘登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杨关朝;刘登荣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15号原告:杨关朝,男,汉族,1959年1月2日生,芮城县XX镇XX村XX村X巷X号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5505153511。被告:刘登荣,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XX镇,农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101095311。原告杨关朝与被告刘登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登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雅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欣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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