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关朝、刘登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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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15号案件名称
杨关朝、刘登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杨关朝;刘登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15号原告:杨关朝,男,汉族,1959年1月2日生,芮城县XX镇XX村XX村X巷X号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5505153511。被告:刘登荣,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XX镇,农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101095311。原告杨关朝与被告刘登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登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雅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欣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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