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锴、郭长炼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2021)黔0113民初574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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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2021)黔0113民初5743号之三案件名称
徐锴、郭长炼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锴;郭长炼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2021)黔0113民初5743号之三原告:徐锴,男,199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四双,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880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郭长炼,男,1986年10月13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焰,系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41059944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徐锴诉被告郭长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徐锴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锴撤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锴负担。审 判 员 陈美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付小梅书 记 员 甘元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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