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庆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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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69号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庆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庆良;陈玉娇;颜艳丽;颜陈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中路。被执行人:颜庆良,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陈玉娇,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颜艳丽,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颜陈磊,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株洲市天元区。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庆良、陈玉娇、颜艳丽、颜陈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224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案确定的执行标的款为1619479.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1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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