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星、田宏伟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4028财保3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8财保338号案件名称
王冬星、田宏伟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冬星;田宏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8财保338号申请人:王冬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申请人:田宏伟,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申请人王冬星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宏伟名下的×××宝马三系小轿车一辆(价值14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王冬星以本人所有的瑞福住宅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价值14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田宏伟名下的×××宝马三系小轿车一辆(价值140,000元)进行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缓交),由申请人王冬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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