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源、谢莉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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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410号案件名称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源、谢莉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源;谢莉莎;唐国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谢莉莎,女,1989年02月09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国玉,男,1958年04月0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源、谢莉莎、唐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80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晶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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