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2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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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27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远杰;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27号之三原告:李远杰,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康平,总经理。原告李远杰与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远杰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杰撤回对被告陕西康达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李远杰负担。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少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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