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士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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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448号案件名称
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士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士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448号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姚宝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士春,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孟 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乐荣书 记 员 张艺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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