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群喜、崔二兵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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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722号案件名称
赵群喜、崔二兵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群喜;崔二兵;荆小芳;杨卜;崔兵;保定市涵宇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722号申请人:赵群喜,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崔二兵,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申请人:荆小芳,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申请人:杨卜,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辛集市。被申请人:崔兵,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辛集市。被申请人:保定市涵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区富江路279号苑七里店村西。法定代表人:崔二兵,执行董事原告赵群喜与被告崔二兵、荆小芳、杨卜、崔兵、保定市涵宇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群喜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崔二兵、荆小芳、杨卜、崔兵、保定市涵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64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二兵、荆小芳、杨卜、崔兵、保定市涵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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