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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包相、蒋慧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22民初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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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87号
  • 案件名称

    卢包相、蒋慧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卢包相;蒋慧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122民初2587号 原告:卢包相,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蒋慧鹏,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卢包相与被告蒋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蒋慧鹏名下价值223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蒋慧鹏、王晶名下坐落于缙云县壶镇镇杭川花苑1区12幢5号的房产。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9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曾有带锯条业务往来。2018年3月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67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20年3月30日各用一台型号为4232数控锯床抵货款,每台数控锯床不含税价格为25200元,共计抵货款50400元。故,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66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即支付原告卢包相货款216600元,并以216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卢包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0元,由原告卢包相承担66.50元,由被告蒋慧鹏承担2256元。保全费1635元,由被告蒋慧鹏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柳敏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郑靖娅 代书记员朱恒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二: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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