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杨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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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85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杨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杨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负责人:罗红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230.3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军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军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军的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无法予以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杨军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杨军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案款23,230.3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8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书 记 员 黄晓丽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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