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波、张春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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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946号案件名称
马文波、张春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马文波;张春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946号被执行人马文波、张春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生效的(2021)辽0105财保453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马文波张春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文波、张春艳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本院查明沈阳市××区××街××号1-1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文波、张春艳所有的沈阳市××区××街××号1-12-3。二、查封期限为1095。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超书记员 康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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