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新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11执35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执350号之一案件名称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新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新强;杨霞;廖书;廖艳葡;杨志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11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理,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康新强,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杨霞,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廖书,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廖艳葡,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杨志芳,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康新强、杨霞、廖书、廖艳葡、杨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35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有效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曾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路林盟代理书记员 禹检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艳等买卖合同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保683号 下一篇 马文波、张春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