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王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恢30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恢30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王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王峰;居永春;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恢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负责人:张连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峰,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居永春,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彦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峰、居永春、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恢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义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致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