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嘉越针织厂、诸暨市景喆针织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1民初1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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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1民初11745号案件名称
诸暨市嘉越针织厂、诸暨市景喆针织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诸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诸暨市嘉越针织厂;诸暨市景喆针织厂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1民初11745号 原告:诸暨市嘉越针织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下三房村(现莼塘东村)。 投资人:赵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景喆针织厂,经营场所: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经营者:顾永雷。 原告诸暨市嘉越针织厂与被告诸暨市景喆针织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诸暨市嘉越针织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嘉越针织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景喆针织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嘉越针织厂撤诉。 审判员陈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梦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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