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吴某某与徐某2分家析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申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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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申983号案件名称
徐某1、吴某某与徐某2分家析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惠琴;徐小刚;周晓明;徐小敏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申9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1,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女,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1(系吴某某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2,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晓明,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荷泽路XXX弄XXX号XXX室。徐某1、吴某某、徐某2与周晓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6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12999号民事判决,徐某1、吴某某、徐某2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沪02民终10259号民事裁定:准许徐某1、吴某某、徐某2撤回上诉。原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1、吴某某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某1、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1、吴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1、吴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承怡文审判员 蒋 晴书记员 王冬亮书记员 高兴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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