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某1、吴某某与徐某2分家析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申9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申983号
  • 案件名称

    徐某1、吴某某与徐某2分家析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惠琴;徐小刚;周晓明;徐小敏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申9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1,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女,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1(系吴某某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2,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晓明,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荷泽路XXX弄XXX号XXX室。徐某1、吴某某、徐某2与周晓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6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12999号民事判决,徐某1、吴某某、徐某2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沪02民终10259号民事裁定:准许徐某1、吴某某、徐某2撤回上诉。原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1、吴某某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某1、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1、吴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1、吴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承怡文审判员  蒋 晴书记员  王冬亮书记员  高兴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