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芬、姚先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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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422号案件名称
陈中芬、姚先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中芬;姚先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422号 原告:陈中芬,女,1976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姚先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天台县。 陈中芬与姚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中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中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芬负担。 审判员陈达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恬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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