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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芬、姚先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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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422号
  • 案件名称

    陈中芬、姚先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中芬;姚先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422号 原告:陈中芬,女,1976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姚先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天台县。 陈中芬与姚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中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中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芬负担。 审判员陈达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恬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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