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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恢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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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281号
  • 案件名称

    常某某、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米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常某某;高某某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恢281号常某某、高某某: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履行本院(2018)陕0827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的母亲达成一致意见:一、由被执行人高某某的母亲马秀琴,自愿代被执行人高某某履行依据本院(2018)陕0827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支付110000元;二、本案剩余款项20000元,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自愿放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承担76元、被执行人高谋友、马秀琴、高某某承担2924元;本案的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承担;(已缴纳)四、被执行人高某某依据本院(2018)陕0827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将以执行完毕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依据本院(2018)陕0827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陕0827执恢281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4日以执行完毕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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