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应彩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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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383号案件名称
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应彩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应彩;陈东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383号 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瑞丰花园小区6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236341XL。 法定代表人:周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盼、魏以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应彩、陈东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威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沈琛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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